| 冷水滩区商务局关于全面实行啤酒《随附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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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6 11:12 文章来源:冷水滩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啤酒生产和销售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啤酒市场流通秩序,打击啤酒无证经营和无《随附单》销售等违规违法行为,现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啤酒《随附单》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从事啤酒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已取得啤酒生产许可证或者办理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啤酒生产、流通企业具备领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资格,必须到冷水滩区商务局酒管办领取《随附单》,待产品开具《随附单》方可在我区区域内流通。
三、《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四、啤酒生产企业,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无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批发或者直销啤酒;啤酒批发和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无啤酒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啤酒。
五、啤酒生产企业或啤酒批发经营者在批发啤酒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啤酒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啤酒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六、啤酒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啤酒时必须向啤酒生产企业或啤酒批发企业索取《随附单》,待酒类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向啤酒批发企业或者向消费者销售。
七、广大市民应增强社会监督意识,对啤酒无证生产、经营和无《随附单》销售的行为要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746-8219292
八、本通知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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