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政函[2009]32号
为规范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发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改善纳税环境,促进纳税公平,确保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冷水滩城区范围内开展个人及个人合伙开发房地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相关税费及时间界限
(一)检查范围:冷水滩区范围内个人及个人合伙从事房产建筑、销售、土地转让的行为;
(二)时间范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考虑到该行业的特殊性,本次清查时间范围为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有重大抗税、偷税、逃税行为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发房地产涉及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防洪保安基金。
二、专项检查的处罚免责期限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个人及个人合伙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相关欠税的可免于行政处罚。
(二)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个人及个人合伙开发房地产纳税人仍没有交清相关税费的,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入库,并按其情节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2009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