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湖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卖酒不填《随附单》 查到处罚五千元
2009-05-21 14:55 文章来源:
冷水滩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政策
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是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酒类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是,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要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的制定,必须是由商务部门或经商务部门认可,印制了防伪标识的才能运用。酒类经营者一般运用的商品进货单不能代替《随附单》。《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时没有埴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 【
推荐给朋友
】 【
大
中
小
】 【
打印
】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湖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刘 琦 电话:0731-2287058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田甜 电话:010-51651200-629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