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酒不填《随附单》 查到处罚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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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1 14:55 文章来源:冷水滩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是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酒类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是,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要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的制定,必须是由商务部门或经商务部门认可,印制了防伪标识的才能运用。酒类经营者一般运用的商品进货单不能代替《随附单》。《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时没有埴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